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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子女成年后染赌,三十多年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?法院:予以支持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4-11 17:49:00    

收养是给予困境儿童家庭归属的善举,也是成年人实现父母角色的特殊途径,是一场生命与生命的双向治愈。

如果养子女成年后沾染恶习,不仅不回报养父母的养育之恩,反而严重影响他们正常生活,这种收养关系能解除吗?

柳先生与尹女士婚后多年没有生育,1989年他们抱养了一名女婴,取名小莉。在夫妻俩的悉心照料下,小莉逐渐长大,虽然在成长过程中小莉与养母有一些矛盾,但尚且能够调和。

但令夫妻俩没想到的是,小莉成年后染上了赌博恶习,时常因为赌博输钱向养父母要钱,甚至还引得债主上门催讨赌债。夫妻俩一次次苦劝,小莉仍屡教不改。在又一次被债主“堵门”后,夫妻俩终于向小莉下了“最后通牒”:这是他们最后一次为她还债,以后再发生这种情况,他们不会再管。

这次之后,小莉似乎真心悔改,写下借条答应这些钱都会还给养父母,还写了保证书,保证不再参与赌博。

但一段时间之后,夫妻俩发现小莉仍然不务正业,偷偷和以前的“赌友”走到了一起,对年近70的柳先生夫妇不仅未尽赡养义务,更是经常问两人讨要生活费。伤心之下,夫妻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、无法共同生活的,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,不能达成协议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本案中,根据柳先生、尹女士提供的证据,二人因小莉赌博问题屡次与其发生冲突,且小莉陈述其与养母素来有矛盾,目前已不再共同生活,养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,法院将从 收养情况、亲子感情、纠纷原因 等多方面综合进行考量,判断是否解除。

小莉在出生不久后就被养父母收养长大成人,直至成家立业生育子女,收养关系已存续较长时间,养父母已尽到了对小莉的抚养义务。

目前养父母年事已高,小莉不仅未尽赡养义务,在感情上也很少关心,加上小莉自幼就与养母存在矛盾,随着成年后赌博恶习养成等综合原因,双方矛盾难以化解。

综上,柳先生、尹女士要求与小莉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,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法官评析

养父母抚养养子女至成年,表明收养关系已经存续较长时间,双方相依为命度过多年岁月,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础。且在养子女成年后,养父母通常已是古稀老人,正处于需要养子女照顾的年纪,随意解除收养关系将导致养父母面临养老困难的现实问题,同时也与中华民族知恩图报、尊老敬老的传统品德不符。

因此, 在司法实践中,法官往往倾向于维持建立多年的收养关系, 只要双方仍以亲子关系进行互相的探视、赡养、扶助,即应视为共同生活的维系,法院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持审慎态度, 一般不会轻易解除收养关系。

但在本案中,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, 确认双方不再共同生活,也无法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, 最终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。

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身份及财产两个方面。就 身份关系 而言,虽然通过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,但养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不会改变,故即便解除了收养关系,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仍应继续互相关心、互相照顾。就 财产关系 而言,本案中养父母虽撤回了要求养女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,但在收养关系解除后,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,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,仍应当给付生活费。

来源:锡山法院